平舆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任免名单
(2019年7月23日平舆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任命
刘成续同志为平舆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曹军伟同志为平舆县监察委员会委员。
2.任命
冯国勇为平舆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李心春为平舆县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主任;
单春雷为平舆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
杨振宇为平舆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
李永慧为平舆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庭长;
王金岭为平舆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庭长;
刘 晓为平舆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李 峰为平舆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邵 巍为平舆县人民法院杨埠法庭庭长;
李 勇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万冢法庭庭长;
刘艾薇为平舆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魏晓彦为平舆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孟庆功为平舆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
张爱华为平舆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
王少华为平舆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
李晓芳为平舆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
杨雅军为平舆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副庭长;
张文萍为平舆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副庭长;
崔新民为平舆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副庭长;
骆云亚为平舆县人民法院辛店人民法庭副庭长;
勾向阳为平舆县人民法院杨埠人民法庭副庭长;
王晓颖为平舆县人民法院射桥人民法庭副庭长;
冯雪峰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万冢人民法庭副庭长。
3.任命
张学华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赵百顺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唐建锋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曹景环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苏朝阳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罗武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毛国印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尹方超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张苗苗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王 瑞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黄小华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贾建军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黄新华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杨前进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梁凤娟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李东领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尚 鑫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徐华伟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郭英明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张小营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张红心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倪富祥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代明霞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从新社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冯光丽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刘蝴蝶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郑国志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代海珠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赵红房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冯建春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邱向华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张大峰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刘道勇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武国中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李彦春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徐桂芳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于先歌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常雪飞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李 强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杨双喜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郭文彩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吴随运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王新献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韩秋丽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张建伟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陈俊美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马华伟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徐 伟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庄国印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冯爱梅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魏小静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麻香灵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曹景城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李海安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董现忠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李进良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程长成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赵前进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王爱珠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马秋菊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王威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史留现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孙付勇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李三军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王连山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朱国治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马玉杰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张威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方振中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冯海林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刘建华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李耀坤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代飞鹏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吴小春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张保国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王小艳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郭 盼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汪海丽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马秋贞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王素丽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郭 稳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刘书格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周 磊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闫文科为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4.免去
陈 杰的平舆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职务;
冯国勇的平舆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综合室主任职务;
郑 学的平舆县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庭长职务;
霍 刚的平舆县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庭长职务;
麻小启的平舆县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职务;
范 松的平舆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职务;
麻 腾的平舆县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庭长职务;
单春雷的平舆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李永慧的平舆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刘海富的平舆县人民法院信访便民法庭庭长职务;
杨振宇的平舆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职务;
柳雪琴的平舆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职务;
刘百旺的平舆县人民法院杨埠法庭庭长职务;
苏 达的平舆县人民法院万冢法庭庭长职务;
李 峰的平舆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综合室副主任职务;
冯雪峰的平舆县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副庭长职务;
刘 晓的平舆县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副庭长职务;
刘 鑫的平舆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邵 巍的平舆县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孟庆功的平舆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张文萍的平舆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崔新民的平舆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李 勇的平舆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职务;
王金岭的平舆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王 露的平舆县人民法院杨埠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郭海嘉的平舆县人民法院万冢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刘艾薇的平舆县人民法院辛店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张 涛的平舆县人民法院射桥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5.决定免去
王新科同志的平舆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