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制度精神,进一步提高县人大机关信访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参照《河南省人大机关信访工作办法》,结合县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访人)采用书信、走访、电话、网络等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依法应当由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坚持党对信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的决策部署;
(二)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
(三)坚持诉讼与信访分离,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坚持为县人大常委会中心工作服务,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当好参谋助手。
第二章 来信来访的处理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对人大机关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
(四)上级人大和市、县人大代表反映或转递群众的信访事项;
(五)依法属于县人大常委会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对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一)依照法定职责属于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
(二)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已经受理、正在办理或者依法办理终结,信访人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四)依法不属于县人大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信访人给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来信,信访人给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的来信,信访人给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来信,上级人大和市、县人大代表本人或者其转递信访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类来信,由县人大常委会信访部门统一登记处理。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机关收到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信访事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区分情况,分类处理:
(一)涉及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信访事项,转送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处理;
(二)县人大代表依法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或者因本人被罢免代表资格提出的申诉,信访人反映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工作中的问题,以及反映县人大代表问题的信访事项,转送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处理;
(三)涉及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的信访事项,转送有关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处理;
(四)对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的检举和控告,按规定转送县纪委监察委员会派驻县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处理。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机关收到不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信访事项,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有关部门:
(一)对行政诉求类信访事项,涉及国家机关的,转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二)对县人大常委会机关以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检举、按告和申诉类信访事项,按管辖权限转县纪委监察委员会或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三)对涉法涉诉类信访事项,按管辖权限分别转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 信访人以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由信访部门在县人大常委会人民群众来访接待室统一接待。登记、接谈后,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来访事项,编号后5个工作日内转县人大常委会机关有关单位处理;
(二)对行政类来访事项,引导信访人到县信访局部门或有关主管机关反映问题;
(三)对控告检举类来访事项,引导信访人到县纪委监察委员会或有关主管机关反映问题;
(四)对涉法涉诉类来访事项,引导信访人到县有关政法机关反映问题。
第十条 信访人就同一问题在3个月办理,期限内重复来信或来访,信访办公室登记后存档,不再转办。
第十一条 信访办公室应当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筛选重要信访事项进行编号、登记、摘录整理,提出初步处理建议,逐级呈送领导阅批后交有关单位限期办理。
第十二条 上级人大发函交办的信访事项,参照第十一条办理。
第三章 县人大代表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十三条 县人大代表反映或者转递群众信访事项,是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和要求的重要方面,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应认真对待、及时办理。
第十四条 对县人大代表反映或者转递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类信访事项,机关信访部门确定专人负责,核实代表身份后登记、编号,按以下方式交办:
(一)涉及县直国家机关的,交县直有关国家机关办理;
(二)涉及控告和检举的,转县纪委监察委员会或组织人事部门;
(三)涉法涉诉的,按照管辖权限分别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等部门依法办理。
第十五条 县人大机关信访部门应当将交办情况告知县人大代表,督促有关承办单位在收到交办通知三个月内报送办理结果。承办单位逾期不能办结的,应当报送办理进展情况报告。机关信访部门应当及时将办理结果或进展情况报告县人大代表。
第十六条 县人大机关信访部门应当定期对县人大代表反映的信访事项及办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为县人大常委会决策提供参考。
第四章 综合分析和调查研究工作
第十七条 综合分析是县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的重要任务。县人大机关信访部门应当围绕县人大常委会中心工作,根据年度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为改进相关工作提供参考。
第十八条 县人大机关信访部门应当加强与全国、省、市人大信访部门的工作联系,学习总结和交流信访工作经验,组织业务培训,不断提升信访工作水平。
第五章 信访信息化建设
第十九条 积极适应电子政务发展形势,把信访信息化建设纳入县人大常委会机关信息化建设总体布局,加快推进县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信息系统建设,提升信访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条 县人大机关信访部门应当按照“阳光信访”要求,拓宽民意诉求表达渠道,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适时开通网上信访,实现群众信访网上受理、网上办理。
第二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信息系统应当与上、下级人大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与县直国家机关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信访办公室要利用大数据,加强对信访形势分析研判,准确把握群众诉求,增强服务县人大常委会中心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六章 信访队伍建设
第二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宪法和法律,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信访工作水平。
第二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意识,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清正廉洁,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应当重视信访干部的培养和使用,注重选配政治素质和法治素养较强的人员到信访机构工作,加强信访干部培训,关心解决信访工作人员待遇,加强信访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