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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平舆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来源:平舆人大  日期:2026-04-02

  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提高县人大党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深化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县人大机关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必须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民主集中制,优化决策流程,完善议事规则,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三、党组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决策包括:

  1、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党组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2、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等重要工作制度、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及废止;

  3、党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整体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目标的确定;

  5、机关荣誉称号的授予和重大奖惩事项;

  6、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7、研究决定涉及群众、机关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8、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安排包括:

  1、机关干部的培养、教育、推荐、调动和奖惩等;

  2、公开招录、选调工作人员;

  3、推荐申报各类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

  4、其他需要集体研究讨论的人事问题。

  (三)重要项目安排包括:

  1、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修、维修等建设工程项目;

  2、重大物资、设备采购项目;

  3、一定额度的不动产购置;

  4、各类国有资产处置;

  5、以机关名义对内对外大项合作、担保等项目;

  6、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

  (四)大额资金使用包括:

  1、年度资金预算安排;

  2、大额资金的支出;

  3、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

  四、决策议事程序和决策实施

  1、“三重一大”事项须按议事范围依程序提交人大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会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调查,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涉及面较广的事项,应进行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通过举行座谈会等形式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3、“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在调研基础上确定事项工作目标和具体方案,并在会前告知党组成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凡应协调而未协调或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4、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根据议题内容,可让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5、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先由分管领导通报方案并发表意见,再由党组成员充分发表意见,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然后,由党组书记汇总情况并提出决策意见。需表决的事项,应提请会议进行表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讨论、表决,逐项作出决策。

  6、审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如实记录具体讨论事项、党组成员的表决意见、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的部门、责任人。必要时,对形成一致意见的决策结果,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及人员。

  7、“三重一大”事项经人大党组会决策后,由党组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党组会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党组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

  8、党组成员对集体作出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当坚决执行,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策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策。

  五、监督检查

  1、县人大党组对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工作负总责,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监督检查。

  2、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作为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